台灣團結聯盟高雄市議員吳銘賜在6年前參選議員期間,遭控以幫助弱勢包裝賄賂,一、二審判他無罪,吳銘賜反控2名警調人員,引導選民製作不實筆錄,提民事損害賠償,要求2人賠償36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認為警調2人未「故意」製作不實筆錄,判吳銘賜敗訴。
吳銘賜在2018年參選高雄市小港、前鎮區議員,遭控提供現金、白米、便當等物資,附競選文宣藥布,藉幫助弱勢名義,先後將物資送給邱姓、洪姓、曾姓等選民,涉違反選罷法。吳銘賜曾因此失蹤遭通緝,但仍高票當選,後來他才被捕。
一、二審法官審理後,都認為邱姓選民雖接受吳銘賜提供的便當,但吳沒賄選行賄、洪姓選民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表達能力不佳、曾姓選民家貧,請吳銘賜服務處幫忙申請喪葬補助費,因未符資格,吳才指示弟媳送愛心捐款,認定不構成投票行賄罪,判吳無罪定讞。檢方曾另提民事當選無效之訴也敗訴。
吳銘賜在官司了結後,認為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陳姓調查員、高雄市警林園分局廖姓警員,在查辦賄選案時,故意引導選民製作不實筆錄,筆錄內容不是選民的真意,令他因而涉嫌賄選而遭拘提、通緝、羈押,使大眾對他產生賄選負面形象,侵害他的名譽權,讓他精神痛苦,要求對陳、2人共求償360萬元。
但陳、廖2人在庭審稱,筆錄均為據實記載,雖然判決書中認定筆錄有不實記載,審理時勘驗訊問錄音所製作之譯文過於簡化且有誤,選民所稱筆錄內容不是他真意部分,在檢方偵查時已經確認真意,而且檢察官綜合卷證資料,認有羈押必要才聲請羈押吳銘賜,與筆錄無因果關係,吳曾提偽造文書和誣告罪,也經檢方不起訴,沒侵害吳的名譽權。
合議庭認為,陳、廖2人是為了蒐集犯罪嫌疑情資,證人也在親閱過筆錄內容才簽名,因此難以認定陳、廖故意製作不實筆錄來損害吳的權益,因此判決吳銘賜求償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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