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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

民眾可檢舉項目限縮至 46 項 交通違規檢舉新制明日 (4/30) 起正式實施

小七車觀點

更新於 2022年05月05日03:42 • 發布於 2022年04月29日03:00

由立法院在去年 (2021) 12/7 三讀修正通過、總統於 12/22 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第 7 條之 2、第 85 條之 1,明定民眾可檢舉之 46 項交通違規項目、民眾檢舉同一違規態樣的違規行未逾 6 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僅能合併舉發 1 次、放寬警察機關於高速公路逕行舉發之限制及可連續逕行舉發併排停車等修正規定,已由行政院已核定,將自明日 4/30 日施行,交通部並已會同內政部修正配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將配合同日如期施行。

交通部指出,本次修法重點為避免惡意檢舉泛濫,經內政部警政署彙徵各警察機關意見,建議民眾可檢舉之交通違規,在靜態違規項目,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出、入口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之 5 項,在動態違規項目,限縮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之 41 項,合計 46 項。

交通部期望透過修法,可改善當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衍生之問題,以提升警察機關執法效能,有效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而針對不在列舉項目,交通部表示民眾仍可透過撥打 110 請員警到場處理。交通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新法施行後違規情形,並適時針對相關法令規定進行檢討與精進。

交通違規檢舉新規定在 4/30 實施後,若民眾如果在施行日期前已經提出檢舉但尚未完成查證舉發之案件,將以民眾檢舉時之法律為處理原則,然而民眾於新法實施前違規,若是在新法實施後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則適用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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