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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27人任職中國國有公司 內政部裁罰 勝訴確定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10月06日21:29 • 發布於 2022年10月06日21:30
廿七名國人赴中國國有公司任職,被內政部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各裁罰十萬元,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裁罰不當,判內政部敗訴,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逆轉改判內政部勝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廿七名國人赴中國國有公司任職,被內政部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各裁罰十萬元,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裁罰不當,判內政部敗訴,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逆轉改判內政部勝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曾姓女子等廿七名國人受聘中國廈門國有的海安公司,聘用條件竟需認同「九二共識」,內政部以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得擔任中國政治性機關、團體職務」規定,每人裁罰新台幣十萬元。曾女等人認為侵害工作權,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其職務內容難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判內政部敗訴,應撤銷裁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逆轉,認定裁罰「合理、正當」,昨改判內政部勝訴確定。

判決大逆轉 最高行︰裁罰合理正當

平均年紀不到卅歲的曾女等廿七人,三年前與中國「廈門海旅海安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海安公司)簽訂勞動契約,約定專職參與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社區治理工作,報酬為人民幣一萬元至兩萬三千多元不等。

內政部以陸委會認定該社區居民委員會為中國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基層組織,屬禁止台灣人民擔任職務的黨政軍機關,曾女等人擔任中國地區社區主任助理,屬於禁止擔任的職務,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將廿七人各處罰鍰新台幣十萬元。曾女等人提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內政部敗訴。最高行政法院則認定,兩岸人民關係規定我國人民不得擔任公告禁止的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及具政治性機關的職務或成為其成員,係確保台灣安全,考量國家安全的重大性及不可回復性,裁罰「合理、正當」,北高行判決違誤,昨改判曾女等人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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