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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二審變更見解改判撤職 石木欽轟「因人設事」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9月02日11:16 • 發布於 2022年09月02日11:16
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批評二審判決因人設事。(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批評二審判決因人設事。(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二審2日首度以德國的「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加重改判公懲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撤職,停止任用1年。石木欽得知後表示,依照過去的一貫見解,超過10年追懲時效的行為,都不應納入懲戒,二審以偏蓋全,因人設事,讓他深感遺憾。

石木欽指出,依懲戒法院一慣的見解,對於超過10年時效懲戒權的行使期間,都不納入懲戒(懲戒法院110年度澄字第13號判決、110年度澄字第5號判決),但二審此次判決,僅憑片段主觀記載的筆記本,就以偏概全的將他從1997年到2007年間、已經超過10年的行為,都認定應受量處的依據,並以2011年才通過的法官法來懲戒他。

石木欽批評,此判決完全失去懲戒權行使規定的意義,也違反信賴保護,這是一個「因人設事」的判決,他對判決結果深表遺憾。

二審判決指出,石木欽的違失行雖然橫跨舊公懲法、舊法官法時期,長達20幾年,但均根源於與翁茂鍾交往,並與翁或其經營、管理企業所涉案件相關,具有關連性,自應合併觀察,且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終了之日(2016年7月29日)為判斷基點,綜合評價16個違失行為後,判處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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