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到桃園市八德區的卡拉OK店飲酒作樂,竟然先伸手進女老闆衣服內摸奶,當女服務生清理桌面時,又伸手進她衣服內搓、捏胸部,桃園地院將李判刑8月、得易科罰金,李提出上訴,表示已經和解,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李的行為及犯罪動機,仍應維持原判,駁回李的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李姓男子是被害女老闆卡拉OK店內的常客,2016年9月30日下午,李又到店內消費,找女老闆陪他喝酒,竟然不顧女老闆的反對、掙扎,強行把手伸進女老闆衣領撫摸她的左胸,還將女老闆的乳頭翻到內衣外。
當店內女服務生清理桌面時,李男又不顧女服務生抗拒及掙扎,伸手到她衣服內用手搓、捏其右胸部。
桃園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將2次行為各判李男徒刑6月,合併執行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不過,李男向上訴高院,認為自己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且其行為是性騷擾而不是強制猥褻。
高院審理後認為,性騷擾是被害人「不及抗拒」,是被害人還沒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受妨害,侵害行為就結束,但是李男的行為,根據監視器畫面及2名被害人的陳述,李根本是在被害人已經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受妨害,並有閃避、抗拒或掙扎還執意為之,屬強制猥褻,雖然已經與被害人,但仍應維持8月徒刑才妥適,所以駁回李的上訴。
★請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