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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翁啟惠「浩鼎案」平反 監院提再審創首例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4月11日10:41 • 發布於 2022年04月11日10:41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資料照)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資料照)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遭指涉「浩鼎案」,於2019年獲判無罪定讞,但監察院已於2017年通過彈劾,遭判決申誡,翁於今年3月8日就申誡結果向監院提出陳訴,監院4月6日審查通過,認為判決後發現有足認應變更原確定判決的新證據及新事實,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監察院於今年3月8日通過修正「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將過去懲戒判決確定後監院提再審由原提案委員席行使之外,另設置是否提再審之訴的審查程序,明定「提案委員認不符合法定再審事由,惟經前項委員會審查決議,認有提起再審調查之必要者,即應推派或輪派原提案委員以外2人以上委員為之,並提出再審調查報告。」翁啟惠為該新審查機制後首例。

翁啟惠遭指涉入「浩鼎案」於2019年獲判無罪定讞,監察院2017年通過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制為懲戒法院)判決申誡。翁啟惠於2022年3月8日就申誡結果向監察院提出陳訴,經監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決議推派監委浦忠成、趙永清、高涌誠調查。監院於4月6日審查通過,因判決後發現有足認應變更原確定判決的新證據及新事實,監院將據此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監委指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中研院為獨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應受學術自由保障。技術移轉及產學合作涉及高度專業與高度科技性,基於學術自由,對於中研院就此等事項的決定應認其有判斷餘地。法院判決應尊重中研院對於翁啟惠「是否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所為的認定。

關於利益衝突等事項,浦忠成、趙永清、高涌誠認為,2012年8月14日中研院利衝處理原則,該規定未區分行政職與學者身分,翁啟惠有創作人身分,創作人技術移轉與其擔任院長職務無關,翁啟惠已依當時規定填寫利益衝突揭露表格,當時的規定沒有要求創作人要揭露單純的持股,中研院研管會利益衝突揭露表規定不明確、規定文字有所爭議情況下,不應該歸責於填表人。

監委認為,原確定判決就其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及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情事部分,經監察院調查、綜合判斷後,均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的新事證及新事實,原確定判決申誡的基礎已不存在,應透過監院提出再審以資救濟。

趙永清表示,翁啟惠認為沒有違反規定,一再跟監院陳訴,追求清白公道,這是「不平則鳴」。翁是國際上受肯定的科學家,任何名譽上的損害都很大,監委也審慎處理,在監察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是「開一扇窗」,讓所有認為受到監院不當對待或不當處置導致名譽受損,可以陳情要求重新調查,翁不會是唯一。

趙永清指出,監院找出新事實證據,希望懲戒法院也能尊重,監院是原提案機單位,案子的緣起就是監院,監院就是財產申報及利益衝突迴避的主管機關,監院認定彈劾案的事由消失,希望懲戒法院能尊重新認定,讓事情有圓滿結果。

對於外界認為此案會引起政治上的藍綠紛爭,趙永清說,外界會有這樣解讀的聲音,但翁啟惠並非政治人,沒有任何黨派,其中研院長職位也是前總統馬英九任命的,希望外界不要用太多政治角度去看,應該心平氣和檢視事情本質。

高涌誠表示,本案沒有特別的考量,就是去看事證及相關呈現的事實內容,相關論述是否札實才是重點,是用平常心處理,最後還是尊重懲戒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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