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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國務機要費案纏訟16年 更二審宣判陳水扁免訴、吳淑珍涉洗錢判兩年

新頭殼

更新於 2022年07月15日03:12 • 發布於 2022年07月15日03:10 • 新頭殼newtalk |張柏源 綜合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記者會。   圖:張良一/攝
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記者會。   圖:張良一/攝

新頭殼newtalk

扁家國務機要費等案已經纏訟16年,高院更二審今(15)天宣判,前總統陳水扁免訴,妻子吳淑珍涉洗錢判2年。16年的總統府前、後任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前出納陳鎮慧,獲免訴。涉洗錢的兒子陳致中判1年、媳婦黃睿靚判10月,緩刑4年。

立法院5月底三讀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的條文修法,賦予國務機要費除罪法源,總統已於6月15日公佈施行,高等法院更二審依據新法意旨,將國務機要費貪污案一審均被判無期徒刑的陳水扁、吳淑珍,及分別被判刑20年、16年的馬永成、林德訓及判免刑的陳鎮慧等5人,均判免訴。

另一方面,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和陳鎮慧等5人,所涉及的國務機要費的洗錢、偽造文書的部份,高院更二審亦一併免訴,即因國務機要費受除罪化影響,陳水扁等5人有關國務機要費相關的貪污、偽造文書和洗錢罪,全部獲判免訴。

此外,吳淑珍在南港展覽館案的洗錢部份,被更二審判刑2年,扣案的犯罪所得299萬8352元美金應沒收,陳致中的洗錢犯行則判1年,併科150萬元,太太黃睿靚洗錢部份判10月,緩刑4年併科罰金100萬元,緩刑4年。扁家友人蔡銘哲遭判4月徒刑。

檢方偵辦國務機要費案部分,起訴陳水扁、吳淑珍夫妻及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涉犯侵占公有財物罪及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物、偽造文書等罪。一審將陳水扁重判無期徒刑,高院改判20年徒刑,高院更一審認定陳水扁、吳淑珍不構成貪汙改判無罪,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於2019年8月承審。

高院更二審審理的部分包括,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所涉國務機要費貪污、偽造文書案;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被訴國務機要費洗錢案;陳致中、黃睿靚被控洗錢案;吳淑珍、蔡銘哲、前力麒建設董事長郭銓慶被訴南港展覽館案洗錢案。

然而更二審審理時,因為陳水扁身體健康狀況不佳,自5年前暫時停止審理至今,吳淑珍則多次請假,吳淑珍的律師庭訊主張國務費就是特別費,扁家因公支出達1億3千多萬元,大於檢方起訴收入1億415萬元,吳淑珍和陳水扁未涉貪污,均應判無罪。

陳致中、黃睿靚都否認洗錢不法,馬永成、林德訓均否認犯罪;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等人都認罪,陳鎮慧因一審認定適用污點證人身份獲判免刑,但她認為根本沒有犯罪所得,卻要被連帶追繳1億多元,非常不合理,郭銓慶盼獲免刑,蔡銘哲請求輕判。

更二審於今年4月全案辯結後,並訂7月15日宣判。後來,立法院於五月底三讀通過修法,賦予國務機要費除罪法源,受到關注。今年5月30日立法院通過修法,由總統公布施行《會計法》99條之一,規定2006年底前,各機關支用的國務機要計畫費、特別費,其報支、經辦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都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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