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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罕見推翻車禍鑑定結果 汽車駕駛撞死騎士 法官判無罪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6月20日21:29 • 發布於 2022年06月20日21:30
屏東地院檢視行車紀錄器,認為丁男反應時間不到兩秒,是猝不及防釀成不幸,法官罕見推翻車禍鑑定結果,判丁男無罪。(資料照)
屏東地院檢視行車紀錄器,認為丁男反應時間不到兩秒,是猝不及防釀成不幸,法官罕見推翻車禍鑑定結果,判丁男無罪。(資料照)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林姓男子一年多前騎機車行經屏東縣鹽埔鄉民意路突然左轉橫越馬路,遭對向丁姓男子駕駛的轎車撞死,丁男堅稱正常行駛在車道上,他來不及反應才撞上,兩份車禍鑑定報告都認為,丁男應負起「未注意車前狀況」部份肇責,因此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屏東地院檢視行車紀錄器,認為丁男反應時間不到兩秒,是猝不及防釀成不幸,法官罕見推翻車禍鑑定結果,判丁男無罪。

兩份鑑定報告 皆認為汽車有過失

檢方認為機車倒地後刮地痕長達十九.七公尺,轎車車頭嚴重凹陷,前方擋風玻璃破碎,地上卻無煞車痕,顯然丁男未注意車前的騎士而及時煞車,且據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成功大學兩份鑑定報告,都認為丁男仍有反應時間,應負起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責任。

反應不足兩秒 法官認定猝不及防

屏東地院指出,據國外相關研究,九十五%駕駛人於未感知危險而須做停車動作的反應時間(含踩煞車、開始有效煞車)為一.六秒,該案行車紀錄器顯示,林男從騎車穿越行車分向線到發生車禍,丁男反應時間不足兩秒,難以在這麼短時間內注意、鬆開油門、踩煞車。

法官認為該案屬猝不及防的交通事故,丁男本於信賴原則在車道直行,擁有路權,檢方無法提出丁男車速過快或其他可證明丁男過失犯行的積極證據,應予無罪諭知。

律師呂政諺認為法官強調的是路權觀念,不能過度苛責駕駛人的注意力。也有法界人士認為車禍很難零肇責,上訴後改判有罪的機率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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