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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司法院修法測謊不得做為罪證 政院加註意見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2021年07月30日03:30 • 發布於 2021年07月29日10:47 • 王韋婷採訪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司法院將單項證據用法律明文排除的立法體例在世界各國非常罕見。(資料照/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司法院將單項證據用法律明文排除的立法體例在世界各國非常罕見。(資料照/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今天(29日)通過司法院函送的「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測謊」不得做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行政院對此則加註意見,避免因硬性規定失去彈性。

為嚴謹證據法則,強化鑑定的程序保障,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以及健全現行刑事交付審判制度,因此提出修法。  

修法重點在關於測謊鑑定的證據能力部分,司法院的版本規定測謊結果不得做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但做為爭執被告、被害人或證人陳述的證明力者,不在此限;行政院加註意見,表態反對硬性規定。

政務委員、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解釋,司法院將單項證據用法律明文排除的立法體例在世界各國非常罕見,有些國家雖然也認為測謊不能當證據,但也非用法律明文排除,而是透過司法實務累積與見解來決定。羅秉成表示,實務上,最高法院有一說否定測謊的科學證據性,但也有見解認為,在部分條件情況下可有條件承認其證據能力,為解決見解分歧,應透過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解決。

羅秉成表示,各種單項證據若都要用標準來逐一檢視在法律上證據能力的有無,恐有礙單項證據未來的發展,各界目前對測謊有顧慮,但測謊技術也可能會進化到可接受程度,所以立法硬性規定就會失去彈性,立法應審慎。

司法院修法草案也引入「私選鑑定」制度,明定偵查中,當事人得請求檢察官鑑定或選任特定之人為鑑定人,但須自行負擔鑑定費用,讓當事人可以選任鑑定人;行政院則對此提出對案。羅秉成表示,「私選鑑定」制度既然是私人付費,可能會因為財力導致落差,因此政院提出對案,讓符合法律扶助法所稱無資力者,得申請扶助。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這次修法對於因有身心障礙情形致無法為完全陳述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明定應周妥通知選任辯護人、強制辯護、輔佐人陪同及等候時間等程序保障與訴訟照料等規定。

外界質疑現行刑事交付審判制度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修法草案明定將交付審判制度適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換軌模式,且為利法院為妥適決定,並保障被告權益,法院為准駁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予聲請人、被告或辯護人等陳述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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