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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獨家/隔壁小孩有夠吵 控鄰居「早晚噪音」無法可管

EBC 東森新聞

發布於 04月19日12:37

有屋主指控隔壁鄰居,小孩從早吵到晚不只嬉鬧尖叫,有時從一樓跑到五樓,還會參雜「砰砰砰」的重低音,但向環保局及轄區員警檢舉報案,環保局說沒有測定「人為噪音」標準,員警則說按照社會秩序維護法,定義為三戶以上共同見證,不敢回家說真的快要受不了。

一早起床人家聽的是「咕咕雞」的公雞叫,但這戶人家聽的卻是…鄰居小孩:「@#%$@&。」

不只有小孩「嬉鬧聲」,有時候還會參雜「重低音」兵兵砰砰,小孩「追趕跑跳砰」玩的很開心,但隔壁鄰居已經火冒三丈。投訴屋主:「小朋友都在五樓,這樣子跑跳然後嬉鬧那種聲音,時不時還會參雜一些尖叫聲,因為小孩子在那邊玩嘛。」

男子火很大因為鄰居小孩,從早嗨到晚,就算自己換一間房間、換一個樓層,這嬉鬧聲仍然揮之不去。投訴屋主:「(跟媽媽)我們甚至已經到了,那種會有幻聽的程度了,即使他沒有吵我們也是感覺到,耳邊經常會有那種砰砰砰的聲音,我會不想要回家你知道嗎?那種不敢回家,因為一回到家,就要忍受這些噪音,我們真的受不了。」

而讓他更氣的是,相關單位竟然「不出手相救」,他點名環保局,以人為跑跳嘻鬧無法處理,而員警只有勸導沒有開罰,原因是「只有他一人檢舉」無法受理,讓他無法接受。

深入追蹤從法條來看,噪音管制法只有針對機動車輛、動力機械,確實沒有測定「人為噪音」標準,不過噪音管制法以外,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就可能觸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只是第72條這「公眾」兩字,被定義為三人以上,難道1人檢舉就不行嗎?資深員警:「其實並不受限說一定要三個人以上,只要有住戶有具名檢舉,有事證確實有妨害安寧的情事,其實就可以按照社維法第72條,來去做裁處。」

千金難買「好鄰居」,男子實在忍無可忍,希望相關單位介入,結束這揮之不去的「嬉鬧」噪音,回歸正常生活。

(封面示意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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