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在補習班任職的蔡姓女子,自認被不當資遺,向勞工局提起申訴。楊姓老闆反過來指控蔡姓女子擅自從補習班裝水回家喝,提告竊盜罪並求償近2萬5千元。高雄簡易庭日前判決楊姓老闆敗訴,他不服提起上訴。高雄地院認為老闆早知員工1年來裝水回家卻沒有制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楊姓老闆認為,蔡姓女子從2019年10月到職後,每天自備5個600C.C.的空保特瓶,從補習班裝水回家喝,如果扣掉假日,蔡女上班日為249日,以每瓶水價值20元計算,蔡女從補習班共取走近2萬4900元的飲用水,因此提告竊盜及對她求償。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飲水機上方有監視錄影器,蔡女接水回家喝的時間長達1年,老闆沒有不知道的道理,如果認為此舉不妥就會制止,但老闆一直沒對此事表態,應該是已經默許蔡女可以裝水回家喝,因此將蔡女處分不起訴。
民事部分,高雄簡易庭法官認為,蔡女裝水回家喝的事情,楊男及補習班員工都知情,飲水機上方甚至有裝設監視器,但補習班卻一直沒有制止蔡女行為,直到爆發勞資糾紛後才決定提告求償,認定楊男請求無理,判處楊男敗訴。
楊男不服提起上訴,高雄地院法官也認為楊男並沒有明文禁止員工裝水回家,且蔡女的行為是楊男知悉並默許的,楊男權利並沒有受損,因此駁回楊男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