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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立院三讀公務人員任用法 增加用人彈性完備初任試用制度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2022年05月10日09:07 • 發布於 2022年05月10日02:49 • 劉玉秋採訪

為提升用人彈性,立法院會今天(10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增定同層級機關得訂定共用編制表之法源,並完備初任人員試用制度,以及合理規範公務人員任用消極資格等,以因應機關彈性用人需要。

現行公務機關用人依照各公務機關的組織法規定,原則上一機關訂定一編制表,列明其所置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但近來部分機關為有效運用人力資源,提出由其所屬各業務相近的機關、學校,於總員額控管的前提下,共用一張編制表的建議,因應機關彈性用人需要。

為提升公務機關用人彈性,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增定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得訂定共用編制表的法源依據,並完備初任人員試用機制,以及合理規範公務人員任用消極資格。

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李德維在法案三讀後表示,此次修法明定試用人員如有其他不適任情形且有具體事實,機關長官得依其實際試用情形,予以考核為成績不及格,並增定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不得調任其他職系等限制規定,保障公務員的相關權益,期盼未來公務體系能吸納更多優秀人才,而公務員也能更加勇於任事。李德維說:『(原音)本次的條文同時修正考試錄取人員分配與分發事項,以及取得高一等的官任用的資格規定,加強保障公務人員任用、升遷與權益。我想大家對公務人員的任用非常關心,本席期許在今天通過了以後,公務人員能更勇於任事,為國家人民服務,海納百川用人唯才、勇於任事、莫忘初衷。』

同時,為了落實懲處處分,淘汰不適任人員,三讀條文也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情事,納入明文規範,以及增定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該國國籍,於一定機關及職務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相關文字,修正成未依限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者,應予免職的規定。

另外,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一第一項條文規定,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復職。三讀通過的條文也將「復職」修正為「回職復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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