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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遲交監聽報告 仍可審酌證據能力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022年05月25日20:10 • 林偉信、陳鴻偉/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如圖)25日作出裁定,未交監聽報告,無證據能力。但若是遲交,則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輕重來認定。(本報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如圖)25日作出裁定,未交監聽報告,無證據能力。但若是遲交,則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輕重來認定。(本報資料照片)

統一終審法律見解的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25日作成影響警察辦案實務的重大裁定。未來若警方沒在法定15天內,或法官指定的期限交監聽報告書,監聽內容只在該期限有效,「逾此期限」所取得的「監聽」資料,沒有證據能力,不可作為證據使用。但若是實務常見的「遲交」,則由法官審酌,並非一律無證據能力。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執行監聽機關(警察局、調查局、海巡署等)有2個義務,一是在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日起15日內,將監聽情形作成報告書並陳報法院,另是依法官指示的期日報告。

警方曾偵辦販毒案,向法官聲請監聽後循線逮捕毒販,一審重判15年,二審認為警方當時提交給法官的監聽報告逾期,監聽不得為證據,因只有買毒方指控,改判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日前最高法院也審理類似案件,被告律師主張,警方監聽報告遲交,就算當事人承認譯文及內容無誤,是否不能當證據?經提案刑事大法庭,開庭辯論後作成裁判。

依大法庭裁定,舉例說明,法院1月5日核發監聽票,依法19日應提報告,或法官指定於1月25日提報告,警方就應在該日提報告;19日或25日之前,依法取得的監聽內容,都有證據能力。

但警方如果「完全沒有」照規定或法官指示作成監聽報告書「並陳報到法院」,則沒有證據能力,也就是1月20日或1月26日以後,所取得的監聽內容,不可作為證據使用。

但如果1月20日或1月26日以後、通訊監察期間1個月內,「遲交」報告書,究竟有無證據能力,法院會斟酌逾期的原因、犯罪所生的危害程度等再認定。

警方表示,執行監聽的員警,每月都需交2分報告書,分別是15天期中報告,及30天期末報告。問題常出在最後的報告,因承辦人忙著收網、逮人,有時疏忽遲交甚至忘了交,所以大法庭才會有裁定,警政署將來一定加強宣導,否則辛苦辦案可能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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