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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立院三讀法院組織法 法庭錄音保存延長至裁判後3年6個月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2022年05月31日10:36 • 發布於 2022年05月31日04:48 • 劉玉秋採訪

有鑑於法官法已將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之評鑑請求期間延長為3年,立法院會今天(31日)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也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3年6個月,避免影響事證調查。

現行「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2條文」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的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的規定。

不過,有鑑於法官法已將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之評鑑請求期間延長為3年,但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僅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恐使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於得請求評鑑期間內,可能即因銷毀而陷於滅失,影響評鑑事證的調查。為此,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將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3年6個月。

參與修法的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表示,修法延長法庭錄音錄影的保存期限,是司法院應該給進入法院的人民與奉公守法的法官最起碼的保障。邱顯智說:『(原音)從我在2020年指出法庭錄音的問題,經過提出法律案和好幾次的質詢後,很高興最後能取得朝野和司法院的認同,讓簡單但是非常重要的規定能夠修正通過,當然除了法庭錄音之外還有許多重要的修法等著我們共同來努力,希望未來朝野共同合作,我們一起把司法制度變得更好。』

另外,為因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增定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之任用資格,以及地方行政訴訟庭候補法官辦理事務之內容,以充實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辦案人力;修法並放寬職系調任限制,增定實任法官轉任司法人員,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系調任限制之規定。同時,三讀條文也明定,候補法官任用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者,於候補期間,充任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並得獨任辦理適用或準用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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