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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宣判 「藐視國會罪」全數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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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在今(25)日做出判決,共計六大項爭議條文,除了藐視國會罪,被認定「全數違憲」,其餘包括總統國情報告、官員在國會不得反質詢、國會調查權、人事同意權、聽證調查權,都為部分合憲部分違憲,像是國情報告被認定合憲,但立法院不得指定報告內容、或要求總統答詢,而官員反質詢雖然合憲,但若只是以問句答復並不足以構成反質詢,結果出爐後違憲法條都將即刻失效。

憲法法庭大法官許宗力說:「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牴觸憲法。」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在25日下午,對外公布判決結果,針對六大項爭議條文,部分違憲部分合憲。包含總統國情報告,官員在國會不得反質詢,國會調查權、人事同意權、聽證調查權,但其中藐視國會罪大法官,則是認定「全部違憲」。

憲法法書記廳長楊皓清說:「除了憲法明文規定或授權者外,並不是可由立法院,自己制定法律,課予總統憲法所沒有的義務。」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雖然被認定合憲,不過大法官指出,憲法僅賦予立法院被動聽取報告之權,立法院不可指定報告內容,也不能要求總統答詢或聽取建言,因為總統與立院之間,並沒有報告或聽取報告的義務。

憲法法庭大法官蔡宗珍說:「若是以問題或疑問句答覆質詢,或提問以釐清質詢問題的情形,性質上仍屬對於質詢之答覆,不構成反質詢。」另外國會立委,對於官員反質詢,憲法法庭也做出明確定義,儘管合憲,但大法官也說明,以問句答復「不構成」反質詢,質詢部分針對,不得拒絕答復,提供資料,或非經同意不得缺席,違規得罰鍰、移送彈劾懲戒部分,則是宣告違憲。

憲法法書記廳長楊皓清說:「立法院提名人事權,只有同意或否決任命案的權力,並沒有立法課予被提名人,特定義務的權限。」另 外 人事同意權大致合憲,但其中要求列席答詢「當場具結」,或被提名人拒提供資料、回答問題,委員就能不行使「人事同意權」,以 及 答覆不實處以罰鍰的條文,屬於違憲,釋憲案結果出爐後,違憲法條即刻失效,而合憲法條則生效適用,修法上路後,將對國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朝野都在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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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9小時前 • 發布於 9小時前 • 華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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