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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欠缼安寧條例要件 家屬仍要支付4百餘萬元醫療、看護費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3年02月02日07:02 • 發布於 2023年02月02日06:17

林姓男子簽署預立安寧和緩醫療意願書,意即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認為不可治癒,選擇安寧治療,並加註於健保卡;後來林男因閉鎖性骨折送到嘉義基督教醫院急診,因病情惡化,院方連續使用急救藥物,家屬認為健保卡已註記院方仍然違背林男安寧和緩意願,因此拒付醫療及看護費432萬餘元,並要求同金額的損害賠償提起訴訟。嘉義地院以欠缺2名見證人要件,意願書無效為由駁回。可上訴。

林男在2019年在某醫院舉辦緩和醫療抉擇宣導活動時,簽署選擇預立安寧和緩醫療意願書,同意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病程進展至不可避免死亡時,選擇接受安寧和緩治療,於臨終、頻死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接受施行心肺復甦術及其他醫療救治,並加註於健保卡。

2020年11月間林男因第五頸椎移位閉鎖性骨折,送往嘉基醫院急診,於住院治療中,因病情惡化,醫師診斷為末期。家屬認為,經醫師診斷為末期,即屬不可治癒,院方應依安寧條例規定,尊重病人意願,不強加醫療措施延長生命。但院方無視病人意願,在未告知病人及家屬情況下,自行用高劑量升壓劑及氧氣療法大量連續輸注,故意違背安寧和緩意願。並顯然有違醫療法,訴請判令損害賠償。

院方以存證信函要求支付醫療及看護費用432萬餘元,但家屬認為這些費用是為林男增加生活上的需要,並計入精神損失慰撫金,訴請院方給付。

醫院主張,意願書的簽署需要有2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的簽署。又調閱病歷主治醫師並沒有對林男進行末期評估的紀錄,且2020年12月15日病情說明會已向家屬說明,病人經2名專科醫師判斷不是末期病人,不符合安寧條例規定。病人住院治療逾2年,意識清楚且生理徵象穩定,更顯見不符合「末期病人」的定義。也因此需要有專人陪伴照顧,但住院後家屬拒絕提出健保卡及到院照護,使林男以自費身分就醫,院方不得已以存證信函通知代聘看護照護。又在沒有健保卡可供申報健保給付,所生的醫療費用、照護費及相關衛耗材費用都要病人及家屬依醫療契約負擔給付。

法院判斷,意願書係由林男向台灣安寧照顧協會索取相關申請單填寫,於健保卡內註記,但健保署或衛福部並未就意願書是否符合要件加以審查,難以就健保卡上有註記,即認定意願書符合安寧條例的規定。健保卡上雖然有註記意願,但沒有完全行為能力者2人在場見證簽名,欠缺安寧條例要件,意願書無效,駁回其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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