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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抓超速】利用ETC進行平均速率區間執法是否可行?官方說明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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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8年06月04日16:00 • 發布於 2018年05月31日05:41 • 艾薩克

這幾天最熱門的話題,就是「ETC抓超速」,但目前關於執行要點、實行時間等眾說紛紜,相信許多網友也是「霧煞煞」,因此我們特別整理了幾項重點,希望能幫助各位了解現況。

所謂的「ETC抓超速」,其實就是「區間平均速率科技執法」,其原理就是在固定路段的起點與終點設置速度偵測桿,擷取車輛通過的速度後,再以偵測桿之間的距離換算,就可計算出車輛在此路段的平均速度;舉例來說,A、B偵測桿之間的距離是1公里,若車輛花費70秒通過,換算下來的車速為51.4km/h,但若車輛以40秒通過,如此一來車速則是90km/h,相較於現行以固定桿或活動式「定點」雷達測速,更能將車行速度控制得更穩定。

區間平均速率科技執法的重點,主要就建立在「封閉且固定的道路」、「偵測桿愈多則計算車速更準確」這些條件,也因此ETC系統成為最容易且最快速建置的平均速率執法系統,但許多人會質疑,這樣的執法方式是否合乎法源依據?ETC系統是否會侵犯駕駛人的隱私?

根據交通部警察大隊在先前針對萬里隧道執行區間平均速率科技執法的公告,已有詳細的說明,關於區間測速的法源依據,官方說明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現行法令對超速之認定,並無限制僅能以雷達或雷射等設備偵測,另言之,以區間平均速率認定超速亦符合法令規定。

至於偵測系統有無侵犯個資?官方說明如下:

車輛號牌係依交通法規公開的資訊,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但車牌號碼在未有其他資訊(車籍資料)輔助下,尚不足以指向特定個人,屬間接個資。警察機關實施區間測速執法所蒐集號牌資訊或處理,係基於此執法方式所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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