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受訴訟救助的兒童或少年,倘若因負擔訴訟費用而導致生計有重大影響,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但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本次修法,源於「貧女8403的哭泣」之案例,高雄黃姓少女被未曾謀面的父親當人頭,對自來水公司提出訴訟,而官司敗訴確定後,法院對少女追繳訴訟費7萬多元,並查封她戶頭僅有的8403元,她的遭遇被稱為「台版悲慘世界」。高雄地院後來以8403元為少女生活必需款項,撤銷少女戶頭帳戶查封而結案。
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不要讓弱勢的兒少因打官司而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司法院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增訂第114條之1修正草案。
本次修法增訂第114條之1,受訴訟救助的兒童及少年,若官司結束而須負擔訴訟費用,因此導致生計出現重大影響時,可以在法院裁定徵收應負擔的訴訟費用確定後3個月內,聲請法院減輕,或甚至免除應負擔訴訟費用,並由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來決定減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