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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投資型保單2月飆漲他卻慘賠65萬 保險公司因這個被告賠錢

CTWANT

更新於 2022年09月30日08:59 • 發布於 2022年09月30日08:57 • 中國時報林和生
投資型保單2月飆漲他卻慘賠65萬 保險公司因這個被告賠錢
基金業務下單錯誤,保險公司判賠25萬餘元。(圖/林和生攝)

屏東六旬潘男向保險公司投保2張投資型保單,某日向業務員求助轉換標的,但事後卻發現,原本要全數轉換的標的,僅轉入100單位,導致損失價差65萬8550元,因此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經法官審理認為雙方都有責任,一審判決公司須賠償25萬7802元,可上訴。

潘男表示,2020年3月臨櫃向業務員請求將目前所投資標的全部贖回後,再全部投入能源基金,業務專員確認後,隨即透過平板電腦以線上操作方式進行投資標的轉換,完成後,他當場於平板電腦上簽章。

但數日後發現,原本應該百分百轉入新投資標的的原贖回基金,竟僅轉入100單位,潘男隨即將客服提出申訴,並要求補足已漲的價差,保險公司拒絕,雙方鬧上法院。

承審法官發現,從保單轉換日到重新投入金額這段期間,短短不到2個月,投資淨值漲幅價差為52.98%,試算價差損失為65萬8550元。

但保險認為,申請書均經潘男自行確認後簽名,顯見當日投資標的轉換申請內容已確認無誤。再者,申請書聲明、同意暨應注意事項中亦載明:「前開保險契約變更之內容均經本人確認,並願意遵守保單條款所約定之相關費用,如有虛偽、不實或不盡之情事者,概由本人負責。」等字句。

法官審酌後認為,保險公司確未盡協助義務而有過失,但潘男疏未於簽章前確時核對、了解所簽內容,亦非全無可受非難之處,因此認為兩造過失程度應各自負擔50%過失責任。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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