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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房客忘繳印花稅 桃園地稅局:這種情形可免繳

桃園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5月24日09:25 • 發布於 2022年05月24日08:49 • 記者諶志明

民眾在租屋時會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經常有房東收取押金或租金時,未另外開立收據,直接在租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卻沒有繳貼印花稅票。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租屋契約原本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但房東租約上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該租約便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收款金額繳納千分之4的印花稅,房客收回押金時也必須繳納;若房東以匯票、本票或支票等方式收取租金,並於收款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則可免繳印花稅。

房東收取租金、押金時,常會忽略要繳印花稅。示意圖:截自freepic

地稅局舉例說明,有房客向房東承租辦公室1間,簽約時房東收取首月租金15萬元及押金20萬元、退租時由房客收回押金,以上皆於租約上有簽章註明收訖;房東就應該按收款金額的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1400元;房客退租收回押金時,也應該繳納印花稅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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