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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離職霸王條款「禁雙北、桃園任職」!內行「這2招」治慣老闆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26日23:36 • 發布於 03月26日09:49

生活中心/李汶臻報導

常有耳聞「競業禁止條款」,意在保障員工離職後、屬於原東家的權益不受損;但是「競業規定」的上限為何、正式僱用時簽,還是離職簽,大家真的清楚嗎?日前一位從事補教業的女網友,決定離職後收到公司的離職申請書,怎料卻被要求,離職的1年內,不得在雙北、桃園這些區域、從事相關行業的工作,讓她傻眼喊「要我吃土嗎?」。

不少新創與科技產業的雇主,為了避免同業惡意競爭或挖角,常於正式僱用時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但一位從事補教業的女網友,日前卻在Dcard以「請問公司是要我離職後去吃土嗎?」為題PO文抱怨,表示自己收到公司行政給的一張離職申請書,上面寫有2項「同意事項」,其中一項似乎是「霸王條款」。

補教女提離職「禁雙北、桃園任職」!全場喊拒簽「內行2招」治慣老闆
原PO收到離職單,超傻眼。(圖/翻攝自Dcard)

公司要求原PO簽字同意「離職1年內,不得在台北市中山區,新北市新莊區、蘆洲區、林口區、樹林區、桃園等區,從事和公司業務相關的職業,以維護公司的利益」,讓她忍不住哀嘆「規定太多地方不能去了吧!真的是很令我傻眼欸!」。貼文一出,釣出一票社畜前輩討論、出招,有人說:「不需要填、直接走人」、「第一次看到這麼扯的同意事項」、「即使有違反法規的嫌疑,但只要簽下去就表示你同意了」、「競業條款沒簽約金補償無效,通常是慣老闆騙不懂的很好用」。

補教女提離職「禁雙北、桃園任職」!全場喊拒簽「內行2招」治慣老闆
補教女提離職「遇霸王條例」,離職1年內禁在雙北、桃園等區任職。(圖/翻攝自Dcard)

此外,還有內行人質疑「如果是競業條款,不應該是入職時簽約就要明定,離職才簽太奇怪」、「而且公司要給予相對應的補償金額」。不少人建議原PO,先去詢問第三方或勞工局的意見,或是可以上勞動部網站查詢相關法條,以保障自身權益,「如果認為條件太奇怪可以拒簽,詢問過勞工局後,轉交給公司人資進行調整」。值得一提的是,有網友解答了「競業禁止約定的時間點」,實際顆分為三個時間點:一是離職前(即提出離職申請或雙方議定離職時);二是在職中;三是勞工受僱初始之期間或新進人員訓練期間。但前提是,在勞雇雙方合意的情況下,一起訂立的契約。

根據我國「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符合以下要件: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逾2年者,縮短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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