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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中市打造友善、公義停車環境 長期欠費車停公有車格內 將予以拖吊

中華日報

更新於 03月10日13:20 • 發布於 03月10日13:20

交通局針對積欠台中市停管處停車費的車子停在公有車格內,以違反「台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進行拖吊。(記者陳金龍攝)
交通局針對積欠台中市停管處停車費的車子停在公有車格內,以違反「台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進行拖吊。(記者陳金龍攝)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表示,車輛過戶前記得繳清停車欠費,長期積欠停車費的車子停在公有車格內,將會執行拖吊讓出有限停車格,打造友善及符合公義的停車環境。

交通局表示,現行法規明訂車輛異動時須繳清所有罰鍰、燃料稅、牌照稅、強制險費用才能申請過戶、換牌等作業,但為何民眾辦理車輛轉換作業,會出現漏繳積欠停車費的情形?因為民眾辦理汽機車過戶的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公路局各監理機關,而罰單則由裁決、監理機關列管催收,平日常停於公有停車場而發生的停車費是屬於規費,主管機關是各地方政府,由各縣市停車主管機關自行列管催收,所以積欠停車費的車主若未進行查詢時,容易疏漏繳清停車費。

交通局指出,民眾在辦理車輛異動時,常以為已完全繳清車子所有相關規費及罰鍰等欠費;事實上,並未包含各縣市停車主管機關的停車欠費,民眾須主動查詢及處理,若有積欠包括台中市等其他縣市的停車費,必須依各機關的繳費期限到案繳清。

台中市停車管理處說,依據現行「規費法」第十七條的請求權期間,五年內的停車欠費,地方停車主管機關都可以進行催收;欠費若達三百元以上也可以透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進行扣薪、凍結帳戶或查封財產來追繳當初車輛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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