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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認了貪污罪! 北市議員潘懷宗獲200萬元交保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02月08日06:25 • 發布於 2021年02月08日04:44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被控詐領補助費300萬元,士林地方法院8日召開第二度羈押庭,庭後裁定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並要求不得與本案關係人等接觸。(記者簡榮豐攝)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被控詐領補助費300萬元,士林地方法院8日召開第二度羈押庭,庭後裁定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並要求不得與本案關係人等接觸。(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新黨籍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被控2008年至2020年12年間,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補助費300萬元,獲200萬元交保;高等法院認為,200萬元保證金如何確保其不會勾串、滅證,撤銷發回士林地院更裁。士院上午10時30分二度召開羈押庭,據悉,潘懷宗庭上就貪污罪部分採取認罪態度,士院庭後仍裁定潘懷宗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與出海,只是新增要求不得與本案關係人等接觸。

潘懷宗被控與其辦公室主任陳玉臺找3名人頭,向市議會詐領補助費。潘、陳上月27日凌晨3時許均被聲押禁見;士院當日裁定潘200萬元交保、陳150萬元,主要原因在於2人雖有羈押理由、但無羈押必要。士檢不服,就潘懷宗交保部份提起抗告。

高院指出,潘懷宗涉本刑最低7年以上的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且嫌疑重大,也有偽造證據、勾串共犯之虞,200萬元保證金難以保證潘懷宗交保後不會編造薪資流向或影響共犯供述,且尚有關鍵資料未查扣,證據有遭湮滅的重大疑慮;另士院也未說明200萬元保金為何能替代羈押,不會妨礙後續偵查?故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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