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生活

「權勢性交」等於性侵害 勵馨籲正視嚴重性

青年日報

更新於 2017年05月12日14:31 • 發布於 2017年05月12日16:00
 勵馨基金會呼籲社會重新檢視「權勢性交」定義,提升防治意識。(記者李佩玲攝)
 勵馨基金會呼籲社會重新檢視「權勢性交」定義,提升防治意識。(記者李佩玲攝)

記者李佩玲/臺北報導

針對近期社會上一連串的性侵疑雲案件,勵馨基金會昨日呼籲社會應重新檢視所謂的「權勢性交」定義,讓大眾認知利用「權勢關係」的性交或誘姦都屬性侵害,勵馨執行長紀惠容同時也呼籲大眾破除性侵污名與迷思,給予性侵受害者支持與友善的環境。

勵馨基金會指出,根據衛福部調查研究1999至2010年性侵害犯罪方式分佈顯示,對未成年的「權勢性交」案件每年平均僅有54件。但這樣數字不禁讓人懷疑其中隱藏的龐大黑數,因為近兩週基金會接獲性侵案件近百件之多,是平常的2至3倍,其中多數屬「權勢性交」。

紀惠容指出,刑法228條的「權勢性交罪」指的是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似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但可悲的是,目前臺灣社會即使揭發了,似乎也未必能讓加害者受到應有的司法制裁,因為到了法院後,常常被認定為「雙方合意性行為」,受害者很難在法庭上找回公平正義,甚至還可能被對方的配偶控告通姦,導致許多受害者不敢揭發。

紀惠容強調,目前許多性侵害案件中,表面上貌似合意的性行為,其實屬於妨害性自主的範疇,因此,臺灣社會必須重新檢視「權勢性交」的定義,提升「權勢性交」的防治意識,正視其嚴重性,並加強「利用權勢性交罪」的法律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