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400年爆量刑期!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收回扣 二審再判81罪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022年09月29日03:30 • 戴志揚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利用風災道路修復工程向包商收取回扣946萬元,3年前最高法院依依公務員收取回扣8罪,各判處12年到14年定讞,李已入獄,他另利用觀光建設收回扣等9罪,24日遭最高法院各判刑12年確定,事後裁處16年6月量刑,另外有94罪去年發回更二審,高分院認定李仍涉81罪,判刑5年6月至6年2月徒刑,總計刑期超過400年。

2018年李因8件貪汙案各判12年到14年,共計98年,後來法院裁定執行14年8月,這次他又因9罪各判刑12年、總計刑期108年,事後法官裁定刑期為16年6月。

判決指出,李在2005年到2012年間利用擔任縣長發包工程的機會,對縣府招標發包各工程,向內定承包商各收取1萬到71萬元不等回扣款,不法獲利328萬多元。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將李依收取回扣共103罪判刑、共執行21年,上訴後,最高法院對於李涉犯94罪部分,認為更審沒有調查他實際分得的回扣金額,因涉及量刑輕重及犯罪所得計算,當時均撤銷發回更審。

經審理,發回更二審的94罪當中,認定其中90罪有罪,經合併後為81罪,分別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總計超過400年徒刑。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