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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法學著作也是法源之一!?七點帶你瞭解英國曖昧的不成文法

Knowing

發布於 2018年04月17日05:10 • 余宗翰

(圖片取自pixabay)

  

在新科技快速衝擊舊法規與立法邏輯的時代,英國、加拿大等國奉行的不成文法被認為是較能跟上21世紀科技進化速度的法律型態;可是,全世界採用不成文法的國家寥寥可數,除了英、加,僅有紐西蘭、以色列與沙烏地阿拉伯等國,相比於其他奉行成文法的200多個國家,不成文法國家是邊緣人般的存在。

事實上,有許多英國人也呼籲英國政府訂定成文法,甚至嘲諷不成文憲法是「國王的新衣」:美其名為憲法的一種型態,實際上是英國政府在自欺欺人,不成文法根本沒資格稱為憲法。

到底是怎麼回事?以列舉英國不成文憲法的七個重點:

英國不成文憲法有四個法源

如小標,英國不成文憲法法源來自議會的制定法、法官判例匯集而成的普通法、憲政慣例與憲法權威著作。

制定法擁有最高位階

大家都知道英國是君主立憲制,是個有君主的國家,但實際上英國國王/女皇沒有多大的權力,主要的權利來自議會,而議會又分為上議院與下議院,其中下議院比較重要。議會有行政、立法權,議會制定的法律即上稱的制定法,擁有最高的法律位階,高過普通法、憲政慣例與權威著作。

普通法又稱判例法

所謂普通法,是指法官依據風俗習慣與過往的判例建立的法律判決。由於普通法是一般情形下全國各地皆適用的法律,故名普通法。

普通法早在英國政府機構尚未成熟之前就已開始發展,法官的判決形成判例,成為後世遵循的法規形成牢不可破的法律,久之自成其權威性。

普通法有一個重點,叫「先例拘束主義」,也就是說,判例是越老資格越有權威,因為它歷經數百年而沒被推翻,必有其道理。

制定法是後法優於前法

與普通法的前法優於後法的原則相反,制定法是後法優於前法,也就是說,較後制定的法律可推翻之前制定的法律。普通法與制定法截然相反的特性讓英國憲法兼具慎重性與機動性。

什麼是憲法慣例?

簡單地說,就是約定俗成、不形於文字的行政、協調默契。比如說,美國原本沒有規定總統不得連任兩次,但美國政治家自有這個默契,不會打破這個常規。這就是憲法慣例的一種展現。順帶一提,美國在1951年正式立法規定總統不得連任兩次。

就英國而言,最好的例子就是英國政府對君主的權力的限制,比如,大多數的皇家特權必須由政府官員代替行使,而少部份的皇家特權,如解散議會、任命部份官員,須按照內閣建議才能遂行。

憲政慣例的實質就是「遵守法律、習慣的守法心態」,它是不成文憲法的重要精神,充實了法律內涵。

憲法權威著作也能成為法源

對習慣成文憲法的人民來說,最後這個法源應是最不可思議的了。其實英國不是孤例,另一個行使不成文憲法的沙烏地阿拉伯也有一個重要的權威著作,即「可蘭經」,沙國政府將之視為最高法源。

憲法權威著作可以讓英國憲法與時俱進,適時補入新時代重要的憲法思維,成就其彈性。被採納的著作有1689年出版,著名思想家洛克寫的《政府論兩篇》、1885年出版、憲政思想家戴西寫的《憲法》等等。

爭議多多

採納不成文憲法的國家極少不是沒有原因的。如果沒有訂立一個最高位階的根本大法,要整體政治人物、公務員,以及國民理解、體會不成文憲法並不容易。雖然制定法是所有法源裡最高階的,但議會制定的制定法與一般的制定法並無優越性,那麼憲法的權威性何在?

另外,除了最高的制定法,其他三個法源如果之間有所牴觸,該以何著為先也是個大哉問。

至今,在英國承認不成文憲法的人仍為主流,但英國憲法正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近年來,由內閣負責的憲政原則,淪為官員互推責任的藉口,使不成文憲法的妥適性不斷被抨擊。

不成文憲法確實便於修法而有極強的機動性,但也因為如此,突顯「沒有根本大法」的混亂與曖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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