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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勞動部:春節期間出勤 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青年日報

更新於 01月26日10:08 • 發布於 01月26日10:08

記者古可絜/臺北報導

農曆春節腳步近,勞動部今(26)日表示,除夕至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給薪,若遇到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必須擇日補假,雇主若徵得勞工出勤,根據當日特性,薪資計算方式也不同。

勞動部今日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農曆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這些假日如果剛好遇到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就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黃維琛說明,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情況,企業如果是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要比照政府機關出勤形成春節7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實施,將2月17日原定的休息日與2月8日原定的工作日對調。

至於2月10日大年初一與2月11日大年初二,黃維琛說,由於這兩天剛好遇到勞工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補假,補假日期為2月13日及2月14日。

若勞工在春節期間出勤,薪資該怎麼算,黃維琛說,假設月薪新臺幣3萬6000元的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經計算為150元,若勞工在2月8日及2月10日休息日出勤,出勤加給規定為前2小時是1又1/3,後6小時為1又2/3的方式給薪,一日加給為1900元。

若勞工在性質為國定假日的2月9日、2月12日至2月14日出勤,就必須加倍發給工資,一日為1200元;至於2月11日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都不可讓勞工在例假日出勤工作。

黃維琛指出,113年春節連假期間的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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