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一名九旬老翁與一名年輕同事簽訂協議,建立贍養及房屋財產贈與關係。這位同事一家人照顧老翁十幾年,但老翁因再婚反悔,想撤銷房屋財產贈與,最後雙方對簿公堂。根據《新聞晨報》和《南華早報》報導,談姓老翁和子女關係不佳,因此於2004年立下遺囑,將房屋和財產贈與顧姓同事一家人。接著,老翁在2005年與顧家人簽訂《贍養及財產贈送協議》。協議中規定老翁過世後,房屋及家中物品歸顧姓夫婦所有。而顧家人則需每週探訪老翁一次,補充其日常生活用品和衣物、解決老翁的生活困難,並以電話保持聯絡。此協議由老翁親筆手寫並簽名,但顧家人未簽名,雙方隨後完成房屋過戶手續。同年,老翁與顧家人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約》,以20萬人民幣出售房屋給顧家人。但顧家人未支付購屋款,老翁也未搬走,繼續居住。2018年,老翁再婚後反悔該決定。於2019年和2021年對顧家人提出訴訟,要求撤銷房屋轉讓,聲稱不知房屋已過戶。顧家人則提供陪伴老翁的照片和訊息,證明履行贍養義務,並反訴要求老翁搬離房屋,支付自2006年起的房屋使用費。法院審理後,判決雙方訴訟和反訴無效。法院認為,依協議所述,顧家人在贈與房屋前,已照顧老翁多年且老翁對此滿意。起訴前無證據顯示顧家人未盡贍養義務。協議成立後,雙方均履行協議內容。老翁因婚姻才需要房屋,而非顧家人未履行贍養義務。法院最終判決,若隨意撤銷贈與,有害社會善良風俗。故決定老翁過世後,房屋由顧家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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