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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燈塔工程爆弊案 監察院糾正交通部航港局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6月15日09:46 • 發布於 2022年06月15日09:46
交通部航港局辦理燈塔工程,盛姓承辦人涉採購概算浮編、未登島確認竣工、與廠商共同涉犯偽造文書,監察院糾正航港局。(資料照)
交通部航港局辦理燈塔工程,盛姓承辦人涉採購概算浮編、未登島確認竣工、與廠商共同涉犯偽造文書,監察院糾正航港局。(資料照)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監察院今天指出,交通部航港局辦理燈塔工程,盛姓承辦人涉及採購概算浮編、未實際登島確認竣工、與廠商共同涉犯偽造文書,而航港局主管未確實掌握工程進度、善盡職責監督,顯見採購流程與內部控制等程序有重大疏漏;監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昨天通過監委林國明等人提出的調查報告,提案糾正交通部航港局,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交通部航港局航安組燈塔工程及維護科盛姓技佐涉嫌收受標案廠商現金賄賂及宴飲招待,不實驗收,並減免廠商逾期違約金。

監委林國明、王麗珍、葉宜津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交通部航港局盛姓承辦人從起案之初,就涉及概算編列浮濫,簽辦技服案件時考量監造廠商須分別指派監造品管人員常駐工地,不得兼任,編列8人監造費用,但是實際履約時,技服廠商僅派任1人監造,盛姓承辦人卻未落實原簽辦目的,「明顯異於常情」。

查案監委提到,本案事涉機關人員與監造廠商共同涉犯偽造文書且未依法實際監造,造成機關損失與政府名譽受損。航港局未於案發後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後續應善盡機關責任,檢討廠商違反民法、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與技術人員不當執行業務之責任。

查案監委表示,本案航港局組室主管未能確實掌握工程進度、善盡職責監督,導致概算編列浮濫、契約金額與原概算顯有落差、履約管理未落實、未實際辦理竣工確認、與廠商共同涉犯偽造文書辦理驗收等情,顯見採購作業流程明顯有缺漏之處,且內部控制作業未落實,確有待檢討改善等情。

監委也說,航港局未於案發後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傷害政府信譽及形象,因此提案糾正,移送交通部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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