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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外役監遴選排除重大暴力犯 政院22日討論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2年09月21日09:58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1日電)為加嚴外役監遴選制度,行政院會明天擬討論、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妨害公務致重傷,或所犯是10年以上重罪者不得遴選至外役監服刑。

8月發生的台南殺警案,讓政府決定改革外役監制度,加嚴遴選資格,法務部16日完成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後送政院審查,政院將草案排入明天院會議程,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政院官員今天對中央社記者表示,外役監制度的設立目的,是使受刑人在經過一段時間的關押後,於釋放前能夠逐步適應社會正常生活。

官員說,為健全外役監具中間處遇的制度功能,落實受刑人復歸社會的矯正目標,使外役監制度的執行能夠契合監獄行刑法以及外役監條例的立法意旨,並降低外役監受刑人有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而有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的風險,因此提出這次修法。

官員表示,草案針對遴選資格、停止執行外役監並解送其他監獄的事由,以及返家探視核准基準等規定提出調整,盼能適度調和外役監的制度性功能與均衡維護社會安全及受刑人復歸社會的需求。

根據法務部提出的草案,外役監條例修正重點包括修正遴選要件,其中積極要件部分,須有期徒刑執行逾1/3、累犯逾1/2;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可提報假釋的刑期;在監表現良好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3項要件,始得遴選。

另外,消極要件部分大幅增加列舉不得遴選的情形,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均予以排除。(編輯:張均懋)11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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