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指出,「烏龜」意指「沒有擔當的人」,這個教育部認定的解釋,也讓罵人「烏龜」的53歲曾男因教育部的認證而吃上公然侮辱罪嫌。
檢方指出,53歲曾男透過網路認識一名女網友向他抱怨,蘇男追求讓她頗受困擾,曾男獲悉後在臉書上向對方嗆聲。但據指出,蘇男從未見過女網友,只是在臉書上公開對女網友表達愛慕、追求之意。
檢方表示,去年5月間,曾男在個人臉書標註出蘇男姓名,要求蘇男跟他聯絡,不然就找朋友到蘇男公司找他。曾男還並PO文表示:「不要說我欺負你,我在高雄啊!你可以約在你們台北,把一個地方明確地說出來,3個鐘頭之內一定讓你見到我,快點好不好,我有很多事情,你的事情先解決,趕快聯絡,沒聯絡你就是烏龜」、「你不找我,讓我去台北找你可能會去當神喔?」等語,遭到蘇男指控涉及公然侮辱、恐嚇等罪。
檢方認為,曾男並未明確指出會讓蘇男受到哪些威脅,以罪嫌不足將恐嚇部分處分不起訴;但檢方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解釋,認為「烏龜」除了是動物名稱,若是用來罵人,可以指涉為妻子有外遇的人,或是辦事不力、沒有擔當的人。
檢方認為,在臉書留人說人是「烏龜」,確實會讓人名譽受損,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曾男。
留言 40
烏龜那裡得罪他了
2017年05月10日12:30
李胤賢
台灣的教育沒救了
有錢還是送去國外讀書吧
鬼島教一堆鬼官出來
2017年05月10日12:51
CHENG 東
胡說八道
2017年05月10日12:31
夙夜
是不是所有用動物形容的都是侮辱辭了
2017年05月10日12:54
Q Wei Wei
無言以對
2017年05月10日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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