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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千多萬賣房繳稅50萬 「符合這些條件」退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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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2年09月05日01:10 • 發布於 2022年09月11日03:15 • 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民眾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就適用房地合一課稅規定,如有重購自用住宅,符合一定條件者,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以申請扣抵或退還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了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產的租稅負擔,《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依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的自住房地,與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重購的自住房地,都由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的房地合一稅,可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例退還。

北區國稅局舉例指出,張先生於2016年1月買進A房地並設籍居住,今(2022)年5月以2,500萬元出售,並繳納房地合一稅50萬元,後來又在今年7月以2,000萬元買進B房地並設籍居住,因2處都由他本人設籍居住,也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重購期間於2年以內,則張先生先賣房地所繳納稅額,可依重購價額比例計算申請退還40萬元〔50萬元×(重購價額2,000萬元÷出售價額2,500萬元)〕。

另一個例子,王先生在2016年6月1日以1,000萬元買入下A房地來自住,2021年1月10日賣掉A房地、以1,600萬元出售,並於交易日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80萬元。後來王先生又在2021年3月1日買下B房地自住,因為他出售A房地與重購B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且都有設籍居住,且A、B房地都沒有出租與供營業使用,因此他可在重購B房地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王先生的例子,依照重購價金的不同,計算應退還的稅額分別如下:若重購B房地(較大坪數房子)價額為1,800萬元,則重購價額1,800萬元/出售A房地(較小坪數房子)金額1,600萬元=1.125>1,申請應退還的稅額為80萬元,也就是原繳納稅額可全數退還。如果重購B房地價額是800萬元(較小坪數的房子),則重購價額800萬元/出售A房地(較大坪數房子)價額1,600萬元=0.5<1,則申請應退還稅額為40萬元(按比例計算,已繳納稅額80萬元×0.5)。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重購的自住房地,如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會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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