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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國道ETC高公局罰遠通電收4.2億案逆轉 高院判遠通要賠1700萬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11月15日12:17 • 發布於 2022年11月15日12:18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公局與遠通電收的官司纏訟多時。(圖/翻攝畫面)
高公局與遠通電收的官司纏訟多時。(圖/翻攝畫面)

▲高公局與遠通電收的官司纏訟多時。(圖/翻攝畫面)

遠通電收公司因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年利用率未達契約目標,自2011年起至2013年止,共計被交通部開罰4億餘元懲罰性違約金。遠通電收不服,提起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訴訟。一審、二審皆判遠通電收勝訴,高等法院更一審逆轉,改判遠通電收需賠償1700萬元。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遠通電收認為,2011年6月便提出以eTag為主軸的實質0元電子收費裝置整體解決方案,當時高速公路管理局表示如果該方案能達成規定的6個檢核點,將不再回溯懲罰性違約金。但高公局仍分別於2012年、2013年間3次發函,指遠通電收未達年利用率目標,回溯自2011年起至2013年止,每日罰50萬元,共罰4億2750萬餘元違約金。

遠通電收認為,為提出改善方案,已多投入21.5億餘元成本,該段期間利用率落後的情形,並不符合違約成立要件,應免付違約金。高公局則認為,遠通電收確實未達規範,且影響國道全面計程收費推動。而影響遠通電收財務原因很多,21.5億元不能全算在改善方案上,因此裁罰有理。

台北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一審、二審皆判遠通電收勝訴免賠。高等法院更一審則認為,雖然遠通電收未達約定利用率,已構成違約,但高公局裁罰4億餘元金額過高。考量至2013年8月16日利用率已達約定標準,顯見遠通電收也有相當付出以履行契約,判決遠通電收應付1700案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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