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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行政訴訟法」修正初審通過 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5月25日09:08 • 發布於 2022年05月25日09:0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原分散於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第一審訴訟案件。(記者陳鈺馥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原分散於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第一審訴訟案件。(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原分散於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第一審訴訟案件。

據修正條文,該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是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在訴訟法上,「地方行政訴訟庭」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審級,與高等行政訴訟庭的關係,屬於訴訟上不同審級的法院。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未來將設「地方行政訴訟庭」。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指出,以第一審行政法院為事實審中心,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專注於重要的法律解釋與適用,並統一法律見解。為建構堅實第一審的訴訟結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等獨任事件,未來將集中於地方行政法院,人民訴訟便利性不會打折。

草案明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維持由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50萬元以下的稅捐、罰鍰或附帶的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涵蓋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稅額在50萬元以下者。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等。

為防杜個案濫訴,若起訴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例如騷擾法院、藉興訟延滯、阻礙被告機關行使公權力等,且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行政法院應裁定駁回。

對於濫訴的處罰,法院得對實質上為濫訴行為之原告、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理人,各處以12萬元以下罰鍰。濫行上訴、聲請或聲明事件亦同。

此外,今日也初審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明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3年6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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