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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政院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 刪「霸王條款」強化原民諮商同意程序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5月19日04:22 • 發布於 2022年05月19日04:22
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上午主持院會,通過經濟部提報修正礦業法,刪除目前有利於業者的俗稱「霸王條款」規定,並強化原民部落諮商同意程序。(資料照)
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上午主持院會,通過經濟部提報修正礦業法,刪除目前有利於業者的俗稱「霸王條款」規定,並強化原民部落諮商同意程序。(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上午主持院會,通過經濟部提報修正礦業法,刪除目前有利於業者的俗稱「霸王條款」規定,並強化原民部落諮商同意程序,針對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於新申請礦業用地時,要求礦業權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諮商同意。

至於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不待礦業權展限,修正通過後一定期間內,要求一次性辦理諮商同意,若未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而未獲同意或過程延宕者,則要求停工,以落實法院判決保障原住民族之意旨。

現行「礦業法」過於傾向採礦業者,根據「礦業法」第31條,當礦業公司的礦權到期前可申請延展,政府原則上是允許繼續延長礦權,特殊例外才能駁回,駁回後可能還要補償業者的損失,政院這次修法刪除俗稱的「霸王條款」,即刪除現行第31條有關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之補償規定。

經濟部表示,針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施行前,未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對環境有相當影響之礦場,要求礦業權者一次性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若於修法完成後一定時間內,未辦理、未通過或未依審查結論辦理者,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並增訂環境維護計畫及礦場關閉計畫。

原住民採取礦物資源,無須取得礦業權;另針對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於新申請礦業用地時,要求礦業權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諮商同意;至於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不待礦業權展限,修正通過後一定期間內,要求一次性辦理諮商同意,若未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而未獲同意或過程延宕者,則要求停工,以落實法院判決保障原住民族之意旨。

經濟部表示,這次修法也新增提撥礦產權利金之一部分,作為回饋經費來源,回饋受礦業開發影響之當地居民,並將回饋機制法制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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