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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男新店隨機殺人 自首逃死無期定讞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022年05月26日20:10 • 林偉信/台北報導
男子王秉華前年開車時與妻子發生爭執,為了發洩情緒,竟持刀下車隨機挑選無辜的林姓機車騎士殺害。(本報資料照片)
男子王秉華前年開車時與妻子發生爭執,為了發洩情緒,竟持刀下車隨機挑選無辜的林姓機車騎士殺害。(本報資料照片)

男子王秉華前年在新店與妻子吵架後為了發洩情緒,竟持刀下車隨機挑選無辜的林姓機車騎士殺害,最高法院26日認定王男殺人後,等侯警察前來,符合自首的減刑要件,原審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無不當,26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2020年3月13日晚間,王男開車搭載當時的許姓妻子(2人去年離婚),兩人因故發生爭吵,車行至新北市新店區一處店家前臨停後,持續在車內爭吵,剛好林姓機車騎士臨停在前方,王男為發洩情緒竟持車內的料理刀下車,朝林的背後猛刺後開車離去。

警消據報將林男送醫急救,林因血胸及出血性休克死亡,王男離開現場後,許女不斷要他報警,一開始他拒絕,後來許女拿他行動電話撥打110後,將電話交由他接聽,王秉華才向警方自首殺人,並留在現場等候警員到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將王男判處死刑,案經上訴後,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王男殺人後自首,符合減刑要件,把他與社會長久隔離,已足收懲儆之效而達社會防衛目的,並可使他面對往後的監禁歲月,對自己所為罪行負責,因此撤銷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

檢方主張王男不符自首要件,王男也以精神抗辯請求輕判,都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理由不備,或判決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昨駁回上訴,將王男判處無期徒刑確定。

死者林姓男子的父母提告民事求償部分,去年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林男是獨子,扣除已領得犯罪被害補償金,經計算林的父母應獲賠償的扶養費、慰撫金和殯葬費用,判決王秉華須賠償林的父母各800萬,共1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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