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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玉山大火 監院要法務部查明涉案律師有無懲戒事由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6月08日10:45 • 發布於 2022年06月08日10:45
NCC前專委喬建中等人,在玉山園區違規生營火引發火災。(資料照,記者劉濱銓翻攝)
NCC前專委喬建中等人,在玉山園區違規生營火引發火災。(資料照,記者劉濱銓翻攝)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前專委喬建中等5人於去年5月登山引發玉山大火;監察院今指出,5名登山客中,涉案律師於案發後隱瞞生火事實,法務部應查明涉案律師有無移送懲戒事由,另位登山客為金管會聘用人員,犯後態度不佳,金管會應有更積極作為,且林務局聲請假扣押相關程序,亦有檢討改進空間,

針對玉山森林大火案,監院彈劾案審查會已於3月14日審查全數通過彈劾喬建中,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另監察院財經委員會、交採委員會、司獄委員會聯席會議於8日通過監委葉宜津、蔡崇義、賴鼎銘提案,請法務部轉飭所屬辦理見復,亦請金管會、農委會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監委調查發現,本案5名登山客中,律師甲於案發後隱瞞生火事實,諉稱是踢倒爐具所致,遭輿論撻伐為意圖規避森林法刑責的訴訟策略,且旋經鑑定係砍伐樹枝生火致災,提起公訴,嚴重敗壞在野法曹形象,法務部允應督飭所屬查明涉案律師有無移付懲戒事由,以正視聽。

監委亦指出,本案5名登山客中,金管會聘用人員乙於案發後隱瞞生火事實、將持用手機內關鍵群組對話及照片刪除,且提供無資料的備用手機供警方查扣等情,均經記載於起訴書並評其犯後態度不佳,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定的誠實清廉義務。其雖無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但金管會是否應有更積極作為,以正官箴,而非任令該員續領薪俸至契約到期,有礙機關聲譽,確有可議之處。

最後,監委表示,農委會所屬林務局就喬建中等5人引發玉山森林大火所衍生相關支出與賠償責任,案經有關機關函復是否擔任共同原告及計算求償金額逾2億2千萬餘元,而需行政院同意支付擔保金近5千萬元等程序,歷時3個月餘,似背離假扣押快速且經濟原則,且迄至今年2月底假扣押標的價值僅約1915萬餘元,林務局假扣押聲請程序,有檢討改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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