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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法官舉「幹!」言論自由例子 改判譙三字經男大生無罪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5月04日14:44 • 發布於 2022年05月03日04:29
高院說明言論自由與公然侮辱罪之間的衡酌原則,判林姓男大生無罪。(資料照)
高院說明言論自由與公然侮辱罪之間的衡酌原則,判林姓男大生無罪。(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林姓男大生前年在文化大學自習室內讀書,不滿一旁使用電腦的陳姓學生操作鍵盤過於大聲,上網發文「幹你娘」,並附上陳女的側面照,吃上妨害名譽官司。高等法院舉「幹,真衰!」等案例,認定言論自由亦應獲保障,日前改判林男無罪確定。

2020年9月間,林男在自習室內讀書,受到同室的陳女鍵盤聲干擾,氣得在網路論壇內發表標題「喂、麥剎」,内容為「是我觀念錯誤嗎,自修室裡鍵盤滑鼠敲的很吵,請問大眾們可以接受嗎,我要瘋了」,並上傳陳女側面照片,及於下方標註「文化大學」、「圖書館」、「自修室」、「幹你娘」等字。

陳女看到之後回覆「很抱歉那天在圖書館打字太大聲,吵到你的學習。的確,因為我打字太大聲,沒有注意到周遭,因此吵到你的學習,對不起!」

林男刪文仍吃上官司,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認定公然侮辱事證明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審士林地院判林男拘役35日,得易科罰金3萬5000元。

林男不服,上訴主張「X你娘」是話題功能,用於陳述激動心情,即便有侮辱到陳女,也是以事實為基礎所提出的主觀意見或評論,並非以損害名譽為唯一目的;雖致陳女不快,但非子虛烏有或毫無意義謾罵;若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與發洩情緒,無異強令人找其他出口宣洩情緒而另生損害;他沒有侮辱的真實惡意。

高院指出,該論壇上面亦有「期末考加油」、「幹你娘」、「超冷」、「我想放寒假」、「中山大學」、「選課」、「幹你娘」等話題,足見林男當初發文「幹你娘」字樣,乃對於陳女在自修室敲打鍵盤、滑鼠過於大聲,心情不滿而表達意見,尚非以污衊、詆毀為唯一目的。

高院認為,使用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基本權時,應根據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精神做成解釋,針對個案的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適切衡量,決定何者應為退讓,以利二者調和,而非以「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即簡單連結是否成罪。

高院解釋,判斷公然侮辱罪是否成立,不得斷章取義,須就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釋的可能。

高院舉例,「幹」字一詞,可能用以侮辱他人,亦可能作為與親近友人問候的發語詞,如:「幹,最近死到哪裡去了」;或者宣洩情緒之詞,如:「幹,真衰!」。

高院說明,一般而言,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內容的批評,純粹對人格的污衊,此時,人格權應優先受到保護;但若涉及公共事務評論,且非以污衊人格為唯一目的,原則上言論自由優於名譽所保護的法益,例如:記者在報導法院判決的公務員貪污犯行時,直言「厚顏無恥」。

而在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的私人爭端,如是被害人主動挑起,或自願參與論爭,「相罵無好話」,尚屬符合人性自然反應,且生活中負面語意的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並非有負面用詞,即構成公然侮辱罪。此時,被害人應負起較大程度的包容。

高院指出,林男發文「幹你娘」,屬於對於不滿的事實或現象所做成的意見表達、心情抒發,目的不在於污衊及詆毀,「幹你娘」三字固屬粗鄙、低下,惟林男無真實惡意,不足以貶損陳女的人格或人性尊嚴,亦未達不可容忍程度。

綜上,高院認為林男行為未達成罪地步,改判無罪確定。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曾淑華、陪席法官陳文貴、受命法官許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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