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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私校退場條例三讀 確立校產歸公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4月22日21:29 • 發布於 2022年04月22日21:30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記者方賓照攝)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確立退場後校產歸公、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二年內得申請改制或改辦,解散清算後的賸餘財產將捐給私校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用於安置學生或保障教職員退休或資遣。

私校退場條例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私校退場基金,來源包含政府循預算程序的撥款、學校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等,同時應組成審議會,認定或免除學校是否列入專案輔導。專輔學校二年內未能改善、免除專輔,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全部招生,並在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專輔學校停辦後二個月內,若無籌設或辦理其他學校,應報請解散,校產用於資遣教職員、清償積欠薪資與償還負債後,賸餘財產將捐贈給私校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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