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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辜仲諒涉紅火案纏訟17年!曾遭重判9年8月 更三審逆轉無罪

壹蘋新聞網

發布於 2023年11月30日02:04
辜仲諒(中)日前因紅火案到高院出庭。資料照片
辜仲諒(中)日前因紅火案到高院出庭。資料照片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因「紅火案」纏訟多年,檢方指控他涉嫌操縱股價、插旗兆豐金,不法獲利約10億元,使中信金受到損害,法院歷審曾依違反《證交法》、《銀行法》背信等罪重判辜仲諒9年8月徒刑,但更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三審今判他無罪,還可上訴。

紅火案起因是中信金控2004年要插旗兆豐金,辜仲諒與時任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等主管,涉嫌透過紙上公司「紅火」購買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進而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不法獲利約10億台幣。一審台北地院依《銀行法》背信等罪,判辜仲諒9年徒刑,上訴高等法院後,加重改判9年8月徒刑,但高院更一審改依《金融控股法》共同背信罪判刑3年6月。

全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後,更二審認為中信銀當時以公平市價將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而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獲得差額利益,這樣的差額獲利不應視為中信銀損害,因此不構成《銀行法》背信罪。

另外,更二審認為中信金因轉投資而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雖影響兆豐金股價,但中信金是經過金管會核准轉投資,有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因此也不構成操縱股價罪,基於上述理由,改判辜仲諒無罪。

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去年5月又發回重審,高院更三審開庭時,辜仲諒仍強調:「我沒有犯罪。」,他的律師團指出,中信銀當時處分結構債,確實有必要和急迫性,相關價款並未讓中信銀受到損失,並未圖利紅火公司,也沒構成背信等罪。公訴檢察官則指控中信不是辜家獨資,辜仲諒處分結構債未經董事會同意,也沒有必要性和急迫性,並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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