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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駕駛換照「修法加嚴」!10/31起恢復換發短期駕照

8891汽車交易網

更新於 08月16日09:22 • 發布於 08月16日09:22 • 8891汽車

未來駕照被吊銷、吊扣者,將依違規程度換發短期駕照,且經過6年觀察期,才可領回一般駕照。

交通部於8/14修正發布新規定,為加強「高風險駕駛人」之駕駛執照管理,將自113年10月31日起按其違規程度分級,未來受吊銷駕照重新考領、受吊扣駕照1年以上、吊扣駕照未達1年者,將分別核發或換發2年、3年、6年駕駛執照,並均應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結清罰鍰,並且增加6年觀察期,期間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才能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75歲。

另外對於既有「依條例第67條之1」規定重新申請考驗核發1年效期駕駛執照者,本次修法亦併同增加較嚴格須至少連續6年每年須換照,期間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始得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75歲之規定。如果在定期換照期間又受吊銷、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再依相關換照規定辦理,且6年觀察期要重新起算。

此外,年滿75歲之高齡駕駛人,依現行規定係每3年定期換照,如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核發2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於6年觀察期內仍應每2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另若汽車駕駛人依本規則其他規定僅得領有未逾定期換照規定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者(例如癲癇患者依規定只能領有效期2年之駕照且受吊扣駕照處分),依其原適用之規定,無須適用定期換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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