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行電信法架構訂於民國47年,雖因應WTO入會在民國85~87年而開啟電信自由化做了修改,然惟囿於技術限制、服務特性與管制慣性,舊法已經無法因應科技及服務的快速變化、限制電信產業的發展,甚而阻礙數位匯流與創新的可能性。有鑑於此,台灣政府近年來持續推動修正台灣電信管理法。日前立法院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3月11日審查電信管理法草案,已通過83條,尚有13條保留條文留待繼續審查。其中,有關電信管理法草案第九條內容將通信紀錄擴大為通聯記錄並涵蓋「通話與上網行為引起爭議,國民黨、電信協會及台大醫院前副院長王明鉅大聲反對,認為第九條的修正擴權侵犯人民隱私之權,有違憲之慮?
電信管理法第九條有哪些重大爭議呢? 反對的人,有理嗎? 以下做一解析:
現行電信法第九條修正的爭議主要在於第9條第3項之【通信紀錄】定義的擴大及第九條第四項增加因應民眾急難救助調取民眾通信記錄的法源依據。針對這兩大爭議說明如下:
1.爭議一: 【通信紀錄】定義的擴大:
現行電信法根據2004年「電信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電信事業用戶查詢本人的通信紀錄,在電信事業的設備系統技術可行和支付必要費用後,電信事業應予提供。當年修正的理由是過去電信法以保密規定為理由,不提供來電通信記錄給消費者,造成消費者接到詐財電話、婦女接到騷擾電話等,要查詢通信記錄還要透過法律程序才能申請,個人隱私遭侵犯,還須透過檢警機關的程序追查,極不合理。在蔡正元等立委主導修法後,用戶可依法向電信業者免費申請【通信記錄】與付費申請【受話明細】。
此次電信法修法則將【通信記錄】的定義擴大到「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將原本只是單純的通話紀錄擴大到【通聯記錄】並包含「上網紀錄與行為」。
【通信記錄】定義被擴大後,是不是代表用戶會被相關單位監聽呢?
A.【通信記錄】:
係指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的發信方、受信方的電話號碼、通信日期、通信起訖時間等紀錄,並以電信系統設備性能可予提供者為原則,電信號碼是指電話號碼或用戶識別碼。
通話明細限本人申請,可手機直撥客服專線或到門市去辦理, 免付費,可採隨帳單每月提供或單次提供近六個月的通話記錄。超過六個月以上,則業者無法提供資料。
新草案則將【通信記錄】的定義調整為「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以公眾電信網路性能可予提供者為限。」
B.【受話明細】:
係提供打電話給用戶的對方電話號碼,一般用途是為了查出無電話顯示號碼的騷擾電話。
受話明細須付費, 且限本人才能申請的,一般須到電信業者直營門市辦理(有些業者可打去客服申請)。申請受話明細須電話有接通且對方非用公共電話或網路電話才可查出, 最長申請期限有限制(中華為18天)。 收費方式以天為計算單位, 計價依各業者規定而定。以中華電信市話申請受話明細, 若不知道無號碼是從市話還是手機撥出,且不知道市話是哪個縣市撥出,一天費用為:全區市話+行動=60(固定費費)+380(市內電話)+60(行動)=500元。
C.【通聯紀錄】:
通聯記錄就是打電話的紀錄,會紀錄那一個號碼在什麼時間打給那一個號碼,是發簡訊還是打電話,打了多久,如果是手機的話,還會有基地台位址的資料,可以得知打手機的人大概是在什麼地方附近。目前調閱「通聯記錄」,必須是政府機關向電信業者依法申請。根據NCC資料,手機加上市話,以號次統計,其中七成九是警方辦案,二成是檢調申請,一%是其他機關(環保局或國安局…) 。
▲示意圖,非正式通聯記錄資料(圖片來源: 網路)
不管是【通信記錄】、【受話明細】、受話明細】並不是「監聽」,都不會知道這個通聯對話的內容,也不會知道簡訊寫的是什麼。「監聽」要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由警察機關備妥相關資料向法院來聲請「監聽票」,經法院核准之後,才能監聽。監聽有一定的期限,時間到了,如果還要繼續監聽,就要依規定再向法院提出續監的聲請。如果不監聽了,法院則要依法通知被監聽人說:閣下在什麼時候、什麼電話曾經被監聽多久。
D.新法的「通信紀錄」為何要擴大到包含「上網紀錄與行為」?
NCC表示,由於網路架構及通訊型態改變,有別於過往以語音為主的服務型態,目前民眾多利用電信事業所提供數據服務上網從事通信,為確保民眾使用數據服務及各類加值服務的帳務正確,電信管理法草案將通信紀錄重新定義為:「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以公眾電信網路性能可予提供者為限。」NCC強調,【通信紀錄】所列各項資訊,僅是用來列出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時所可能產生之資訊,包括數據服務及各類加值服務。
▲此為示意圖,非修法後電信業者提供的網路紀錄資料圖片(來源: 網路)。
換言之,目前消費者上網時間遠遠比通話時間還長,依據現行電信法規定,電信業者是不用提供其提供的數據服務及各類加值服務的紀錄。若這些數據與加值服務有任何糾紛(如家裡小孩偷拿父母手機購買手遊點數或購買加值服務…),電信業者往往把責任推給第三方業者,用戶只能吃悶虧。新法修正後,通話紀錄就可確保民眾使用語音、數據服務及各類加值服務的帳務正確性,對用戶只有更多保障。
E.用戶可以免費查詢更多通信紀錄,對用戶更多保障,為何他們要反對?
電信協會代表電信業者反對的理由很簡單,就現行規定用戶向電信業者申請通信紀錄是免費的,若將【通信紀錄】的範圍擴大,電信業者就不用額外為消費者提供更多免費服務,而且提供資料越多,電信業者想要費用灌水或把責任推給用戶的機率越小,對電信業者吃力不討好的事情當然要極力反對。
至於國民黨及台大醫院前副院長王明鉅為何要大聲反對? 除了對缺乏電信與網路常識外,逢綠必反(滅東廠)就是。不過,提醒吳主席請務必記住對媒體的發言。不要明年國民黨若重新執政了,又跟白海豚會轉彎一樣,又改支持通信紀錄必須擴大喔!
2.爭議二: 增加因應民眾急難救助調取民眾通信記錄的法源依據:
電信紀錄若依現行規範只能用戶自己去申請,修法要求電信業者能夠提供更多資訊,對用戶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電信管理法第九條修正最大的爭議在於原本第九條第四項要求電信業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協助執行通訊監察、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但因立委林俊憲、陳明文、葉宜津等人要求,依照警政署的意見,讓警察等相關單位,只要「依法執行與公眾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安全有關之機構」且「為急難救助」的目的就可以取用。這部分也是外界指為過度擴權,不只國民黨委員大力反對,連民進黨內部也有不同意見。NCC則認為該條文因涉及急難救助範圍,這些則涉及爭議,定義也不夠明確,傾向交由立法委員協商清楚之後再議。NCC為推動電信管理法能夠盡速通過以利趕在年底推動5G標售時程,加上該條文爭議較大,很有可能會傾向棄守此條文。
電信管理法增加民眾急難救助調取民眾通信記錄的法源依據其實是警政署的意見。警政署表示每年平均接獲相關急難救助案件,超過二萬五千多件,平均每天超過70件以上,所以盼能在電信管理法草案中納入針對急難救助,當危害民眾生命安全、財產安全時,得以直接取得通信紀錄等資料。
譬如說有民眾報案說要自殺,若警方若能迅速取得該電話或上網的位置,就能夠提供適時的援助。只是台灣警察長期以來並無法讓民眾放心,若警察為了辦案方便假借”急難救助”之名行”辦案”之實,的確侵犯到這些愛作奸犯科份子的人權!
不過,警方針對急難救助,當危害民眾生命安全、財產安全時,得以直接取得通信紀錄等資料其實已經早就在執行了,也解救了不少急難救助事件。修法只是讓警方進行急難救助調閱資料有法源根據,法就算不修,相信警方還是會持續進行,業者也會配合,畢竟人命關天。
至於目前沸沸騰騰的假新聞氾濫,不少愛操作假新聞的黨政文員擔心修法之後,很多在網路帶風向的不當行為會容易被抓到。在網路散播假新聞,以現在警方的網路調查科技且也可依法向業者調閱資料,所有在網路違法的事,警方要抓到散播者並不困難。問題是台灣法院恐龍法官一堆,加上NCC不作為,警方再努力也沒用,反正人就算被抓到大都免罰或是輕輕放下,幹嘛白忙一場呢?
總言之,「通信紀錄」擴大到包含「上網紀錄與行為」,若只限於用戶自己才能申請,對於民眾只有利沒有壞,實在沒有侵犯民眾的隱私權問題。
至於增加因應民眾急難救助調取民眾通信記錄的法源依據,因為台灣是個”愛假掰正義”的社會,奉勸警方別再期待修法有法源根據了。為了急難救助緊急調閱通話紀錄,就算沒法源,相信只要真得是為了救人,業者及普羅大眾都會支持,沒有法源也沒關係。
由於「電信管理法」是台灣發展5G、物聯網、數位匯流最重要的法典依據,若不早日修正,台灣電信發展將會遠遠落後其他先進國家。對於9.4條增加因應民眾急難救助調取民眾通信記錄的法源依據棄守吧,才不會繼續淪為藍綠惡鬥的口水戰!
留言 2
凱文范
全台灣有多少人用手機或網路?有幾個人會去自殺需要救援定位?找好一點的理由說服大眾,不要將侵犯人權的事合理化!!
2019年03月24日07:19
Samuel Yen
依現行科技的發展下去,變成全民公敵社會是遲早的事!
2019年03月23日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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