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出發前 需向旅客揭露行程資訊
〔記者陳心瑜/台北報導〕過去旅行團偶有改行程或是要求將團員一一送到家,導致遊覽車客運駕駛超時工作亂象,「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已明訂遊覽車駕駛自車輛報到起(接到客人)至行程結束,不得超過十一小時,交通部觀光局近日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要求旅行社需在每日行程出發前向旅客揭露行程資訊,避免沒安排好行程致遊覽車駕駛超時工作,旅行社違者罰五萬,十一月廿五日生效。
觀光局表示,遊覽車客運業駕駛同樣受勞基法保障,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但過去業者認為,工時算法應為從停車場出車起、停車止,部分旅行社卻認為載到客才起算,因此「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已明訂,遊覽車駕駛自車輛報到起(接到客人)至行程結束不得超過十一小時,保留一小時的緩衝時間讓駕駛處理前置、收尾工作。
觀光局解釋,旅行業管理規則修正後,明訂旅行業執行業務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能讓遊覽車駕駛超時工作。另也要揭露旅遊行程名稱、出發地點、日期、旅遊天數、行程表等。
此外,管理規則也增訂出團旅行社須填報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在無法完成全部行程時,團員可獲賠償,旅行社若違反規定,需限期於三個月內投保、處停業三個月,三個月內未投保將廢止旅行業執照。
管理規則也修正包括刪除旅行業申請籌設應備具經營計畫書規定、刪除旅行業設立分公司應備具經營計畫書規定、修正旅行業職員異動申報方式,簡化作業流程;另外,也增訂旅行業與旅客簽訂旅遊契約得以電子文件訂定,便利旅客以及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