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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立院三讀 大型車須裝防捲入裝置 違者最高罰2.4萬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11月30日01:48 • 發布於 2021年11月30日01:47
大貨車、大客車過彎常因視線死角將機車騎士捲入車底造成死傷事故,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
大貨車、大客車過彎常因視線死角將機車騎士捲入車底造成死傷事故,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大貨車、大客車過彎常因視線死角將機車騎士捲入車底造成死傷事故,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原規定的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增訂應裝設「防止捲入裝置」,違者最高可罰2萬4000元;另要求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必須繫安全帶,違者最高罰駕駛人6000元。

修正條文將原汽車須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規定,加上須裝設防止捲入裝置,否則處汽車所有人1萬2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若相關裝置無法正常運作仍繼續行車,處9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防捲入裝置的規格及車輛種類,以及實施、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交通部訂定。

現行道交處罰條例僅規範客運車駕駛並列的前排座位、前後車門及安全門後第一排座位、最後一排座位,須強制繫上安全帶,有鑑於過去大客車發生意外時,部分後座乘客因未繫安全帶被拋出車外導致傷亡,包含蝶戀花事故、蘇花公路遊覽車撞山壁等,這次也因應修法。

三讀條文明定,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時,大型車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處駕駛人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若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雇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處罰該乘客;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則採加重處罰,罰鍰從1千5百元提高至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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