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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Deepfake造假影片成國安議題 法務部修法最重關7年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021年11月17日14:00 •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近年由AI(英語:Artificial Intelligence,縮寫為AI,台譯人工智慧)技術衍伸的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已讓影像真實度有待商榷,成為全球面臨的重大資安、國安議題。近期傳出YouTuber小玉涉嫌與團隊利用Deepfake技術製作出「AI換臉」不雅造假影片,並販售牟利,有多名漂亮的女性網紅、政治人物受害。對於深偽技術影片所引發的社會安定與國安疑慮,行政院法務部今(17)日宣布,已向行政院陳報刑法修正草案,未來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音檔案,最重可判有期徒刑7年。

對於深偽技術危害社會議題,法務部自今(2021)年3月間起,即針對散布性私密影像之犯罪態樣及法制規範,廣泛徵詢各界修法意見及蒐集外國立法例,並多次召開刑法研修會議,邀集刑法學者及審、檢、辯各界代表充分討論,復依照蔡部長指示,併同深偽技術之犯罪型態及處罰規定納入研議,經通盤討論後,近日綜整完成研擬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17)日陳報行政院審查,展現本部打擊侵害性私密犯罪之決心及信守對民眾性隱私保護之承諾。

法務部指出,有關本次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內容,說明如下:

加重處罰竊錄性影音罪

修正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亦即增列竊錄之內容為他人之性影音予以加重處罰之規定。若有竊錄性影音之行為,最重處4年6月有期徒刑,若有散布竊錄性影音之行為,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

增訂刑法第315條之4規定,亦即增列未經他人同意,而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音或電磁紀錄之處罰規定,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

增訂刑法第315條之5規定,亦即增列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音或其電磁紀錄,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處罰規定,並增列意圖營利之加重處罰規定。於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音之情形,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情形,最重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刑法第28章章名為「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

因應上開增訂條文,將刑法第28章章名「妨害秘密罪」修正為「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以彰顯性隱私權之保護。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談話影音罪

於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增訂第362條之1修正草案,亦即增列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活動、言論、談話之影音或其電磁紀錄,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處罰規定,並增列意圖營利之加重處罰規定。本罪為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影音之基本犯罪類型,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於意圖營利之情形,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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