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前立委林益世13年前收受6300萬元,協助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獲得爐下渣原料轉售及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合約,林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讞,貪汙部分更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法律見解有歧異,提案大法庭審理,經言詞辯論後,原定2月22日宣示裁定,最高法院今改期至3月2日下午2時30分宣示。
大法庭將針對2大法律問題開庭統一法律見解,包括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關說、請託或施壓等,是否屬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得否援引一般公務員「實質影響力說」作為認定標準?
其二,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是否該當貪汙治罪條例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所稱,「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的要件?
大法庭去年12月底言詞辯論歷經4小時,委請陽明交通大學教授林志潔、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恒達、謝煜偉及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洪兆承提供法律意見。其中,林志潔針對爭點一認為應採實質影響力說,其餘3人則不贊成採實質影響力說,關於爭點二多數意見也認為不該當圖利罪。
檢方認為,民意代表受託在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承辦人員關說、施壓等,與民代職務權限有關聯,屬於「職務上行為」,應採實質影響力說;另認為民代違反利衝法,「肯定」成立圖利罪。
留言 1
Tony Lin
阿扁怎還在外面閒晃?
2023年02月18日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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