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到便利商店購買商品,一定都會索取統一發票,不僅可以記錄平時的花費,還能試試手氣兌獎。但是有一名網友日前卻拿到一張「下個月」的發票,不禁擔憂地詢問「這還能兌獎嗎?」貼文一出立刻引起討論。
該名網友在《Dcard有趣版》發文「我的發票在跨年嗎」並分享一張照片,只見照片中的超商發票開立日期為2021年12月31日下午4點半左右,但是往上一看,發票證明聯上的日期期間卻是111年(2022)年的1~2月,原PO事後發現覺得怪怪的,因此上網發文詢問這張發票是否還能兌獎?
貼文一出,立刻就有專業網友留言表示:「超商會向主管機關報備,最後一天月結後可以先使用下個年度的字軌,兌獎只看大字的」、「不用作廢,就對1、2月的」、「雖然是電子發票,但每個月給的數量都是固定的,所以提早用完就可以先用下個月的」、「大部分是3點前就作帳完成,之後的資料是隔天的,所以一月份發票沒錯,就對12月份的就好」、「正常的喔!按照發票的對獎期間去對獎就可以了!有時候是兩個月的發票用完了,就會開成下一期的發票,有時候是月底要結帳,店家已經關帳,然後你才去消費,自然這筆金額就會變到下個月」。
事實上過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就曾解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例如在雙月份最後幾天,當期統一發票已全數用光,在稽徵機關核准下,可先開立下一期發票給消費者。而消費者拿到營業人開立之次期統一發票,仍可依統一發票刊印所屬月份之號碼對獎,不影響對獎權益。(編輯:陳珮瑜)
留言 2
天堂
寫的很清楚,看的很濛霧
發票刊印之所屬月份?消費月份?對獎月份?根本沒說明白月份是要看哪?消費者在110.12月消費印在時間點上,發票對獎月份印製是1、2月,發票所印之月份應明確表示,如果沒有明確表示,是否就可在一月25對一次,三月25再對一次?
明文規定:明確文字規範定制
應修正為刊印之所屬對獎月份才不會有爭議
2022年01月02日08:02
小琳
應該是商店的發票用完了,才會出現下個月的發票,可以對1.2月的發票獎項,而且對獎不是對消費時間
2022年01月02日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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