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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全國首部公廁專法10/12上路 北市府:違者最高罰1萬元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10月07日09:10 • 發布於 2022年10月07日09:10
行政院近日核定《台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將於10月12日發布實行,北市環保局鎖定13類場所的公廁進行管理查核。(環保局提供)
行政院近日核定《台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將於10月12日發布實行,北市環保局鎖定13類場所的公廁進行管理查核。(環保局提供)

〔記者蔡亞樺/台北報導〕台北市環保局訂定《台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行政院近日已經核定,成為全國首部把公廁管理納入法制化的地方自治專法,將於10月12日上路,環保局今表示,未來北市13類公、私場所的公廁,須設置馬桶坐墊消毒液、衛生紙等民生用品,讓管理單位有一年緩衝期設置,一年後若未依法設置,將處以2000元至10000元罰鍰。

民眾對公廁常有「臭、髒、醜」的負面印象,環保局表示,公廁自治條例實施後,為國內公廁管理立下里程碑,感謝北市議會完成三讀立法,也感謝中央環保署等相關部會的認同,一起努力打造更優質的公廁環境與品質。

環保局指出,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共計14條,針對北市13類公私場所公廁,包含公園或綠地;加油站;批發或零售市場;交通場所;百貨公司、量販店、超商或超市;宗教場所;觀光景點或遊樂區;大專院校;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區民活動中心或里民活動場所;連鎖餐飲店;醫院;文化育樂活動場所,進行列管檢查。

另外,環保局表示,公廁應設置包括馬桶坐墊消毒液等貼心設施、衛生紙、扶手、求助鈴、給皂設備、掛勾(置物架)及擦手紙(烘手機)等友善設施,設施故障或環境衛生異常時,應標示停用並進行修護。明定公廁衛生標準及查核機制,列管公廁應接受環保局的檢查評分,針對優良公廁及清潔人員定期辦理表揚及獎勵。

環保局表示,將提供公廁管理單位一年的緩衝期,12日法令實施後,公廁若有未符合規定設置的基本設施,自條例公布施行日起1年內需完成設置,但有正當理由,經環保局同意者得延長完成,期限至多1年。另應設置設施未設置,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處新台幣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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