闕姓男子違規停車在新北汐止區的身障車位,遭拖吊到汐止違規拖吊保管場,今年4月10日上午7時許,涉嫌拒絕繳罰單等費用2180元,涉嫌撕毀封條開車離去,遭潘姓管理員發現報警,仍駕車擦撞鐵門柵欄離去,檢方偵結,依除去公務員依法所施之查封標示罪嫌起訴。
起訴指出,闕姓男子今年4月9日晚上8時許,違規停車在汐止樟樹二路與山光路口的身障車位,遭拖吊到汐止違規拖吊保管場,隔天早上7時許,闕到拖吊場,無視潘姓管理員告知,須先繳交通違規罰鍰1200元、拖吊費880元、保管費100元等共2180元,直接撕掉員警貼貼在車輛四門門縫、行李箱的封條,開車準備離去。
潘管理員見狀,隨即關閉拖吊場鐵門柵欄,並通知派出所員警,但值班員警塞車還沒到場,闕男就下車拉開鐵門柵欄,又回車上駕車從柵欄縫隙離開拖吊場。過程中,闕男駕車撞到上下柵欄的黃色控制箱門板,導致門板凹陷受損、無法開啟,也撞到橫向鐵門馬達主機的斑馬線蓋板,導致脫落。
闕男到案稱,他拉開鐵門柵欄開車離去,左車頭擦撞到拖吊廠門口水泥柱,衝撞過程沒有造成人員受傷,鐵門也未受損。
監視器畫面顯示,闕男開車離去時,車輛上的封條已被撕掉,全案依刑法139條第1項除去公務員依法所施之查封標示罪嫌起訴。
另,潘姓管理員是新北市警察局聘請的汐止拖吊場司機兼管理員,職別為臨時人員,屬於行政助手,非刑法上的公務員,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而施以強暴罪,則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