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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台東縣政府買回美麗灣建物 監察院提糾正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2022年08月17日09:05 • 發布於 2022年08月17日03:31 • 歐陽夢萍採訪
針對台東縣政府買回美麗灣開發案建物,監察院通過糾正縣府,監委趙永清(左起)、高涌誠、田秋堇17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歐陽夢萍 攝)
針對台東縣政府買回美麗灣開發案建物,監察院通過糾正縣府,監委趙永清(左起)、高涌誠、田秋堇17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歐陽夢萍 攝)

針對台東縣政府以新台幣6.29億買回美麗灣開發案建物一案,監察院在16日通過糾正台東縣政府濫用BOT協調機制,將法院判決認定可歸責於民間機構的事由決議為「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使業者得免除其違約責任。監察院也要求財政部檢討相關規定,另請法務部依法偵辦相關人員有無涉及刑責。

監察院今天(17日)針對台東縣政府以新台幣6.29億買回美麗灣度假村一案召開記者會,調查委員高涌誠、田秋堇、趙永清指出,台東縣政府未監督業者於開發前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又任由業者不當擴大旅館量體,衍生環保抗爭及訴訟爭議,在纏訟10多年後,台東縣政府在2020年依仲裁結果,花費新台幣6.29億買回美麗灣建物,嚴重排擠地方發展與建設,因此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議在16日通過糾正台東縣政府。

高涌誠指出,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濫用促參協調機制,將法院判決已認定的事項提送協調,而協調委員會將可歸責於美麗灣公司的事由,包括規避環評及過度開發而引發重大環保爭議等,以及沒有通過環評而導致投資計畫不能繼續執行的責任決議為「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使美麗灣公司得免除其契約責任。之後又作成該建物未來可供文教設施、遊憩設施、公益機構使用的結論,成為日後仲裁庭判斷縣府應買回美麗灣建物的重要理由,而台東縣政府沒有基於公益原則提出異議,明顯濫用裁量權。高涌誠:『(原音)我們邀集了行政法相關專家,也請鑑定人寫了鑑定意見,都認為這個條款台東縣政府不能夠完全只站在契約自由的當事人一方的角度來任意去同意這是一個除外情事,它必須要有公益原則等行政法上面相關原則的一個拘束。』

另外,本案的顏姓主任仲裁人曾任協調委員,參與先前不利於台東縣政府的決議,顯見仲裁庭的組成有重大瑕疵;台東縣政府對於仲裁庭認事用法顯有重大違誤也沒有提出抗辯,有重大違失。而該建物未通過環評,無從作為旅館使用,仲裁庭卻以旅館的營運性資產作為估價條件,且實際建物高度及房間數均已違反BOT合約的限制,此舉形同以公帑為業者過度開發行為解套。田秋堇便指出,開發商的損失其實在可控範圍內,而最後真正的損失是全體台東縣民。

最後,調查報告也認為爭議處理階段的協調及仲裁相關程序及文件除雙方皆同意外,禁止對外公開,有違公開透明原則,因此也要求財政部檢討促參法相關規定,另函請法務部依法偵辦相關人員有無涉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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